【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秘[2014]180号
【发布日期】 2014.05.04 【实施日期】 2014.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4〕180号)
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依法规范学校招生宣传行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办〔2002〕5号)等要求,2014年继续实施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院校范围
1.安徽省内具有2014年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
2.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3.具有合法资质、来安徽省招生的省外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的内容
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资助政策、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事项,做到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三、报备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报送材料
1.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一式2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见附件),一式2份;
3.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省外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来皖招生宣传还须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原件。
(二)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国际合作交流事项的,应提交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2.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应提交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提交省外国专家局批件复印件;
3.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与其他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或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的,应提交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备案的简章或广告中涉及到的获奖项目,需提交相关的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5.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单位教师的,需提交聘书或学校聘用文件复印件;
6.其他能够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四、报备工作时间和要求
1.2014年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结束,此后不再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
2.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须经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一致。各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一周内,须将所发布的样刊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留存、备查。
3.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
4.各校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违者将从严查处。省教育厅将对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抽查,对发布未经备案或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民办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王华维
联系电话:0551-62831873
电子邮箱:ahjymjc@126.com。
附件: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5月4日
附件:
安徽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学 校 名 称
学校性质
学 校 地 址
学校负责人
办学许可证号
招生范围
广 告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招生简章和广告
发布的媒介与形式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签字) 年 月 日
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查
意见
广告备案编号
皖教民广备字( )第 号
广告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所称民办高校含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2、广告内容须注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型、招生专业、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培养目标、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可附另页(须注明),附页加盖学校公章。
3、刊播、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简章或广告内容一致,并注明广告备案编号。
4、省外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来皖招生宣传须提供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原件。
5、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