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4]20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实施日期】 2014.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20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保险业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重大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安徽保险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安徽省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预案在安徽保险业发生重大案件时启动,具体包括:
(一)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涉案金额100万以上,或者保险公司省级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涉案金额100万以上,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三)安徽保监局认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风险重大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重大案件风险处理的最高主管机关。安徽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结合安徽省保险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案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各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安徽保监局成立重大案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安徽保监局局长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安徽保监局副局长任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领导、指挥重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针对不同情况做出应急处理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案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媒体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案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处,稽查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与各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重大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联系渠道;
(二)接受保险机构关于重大案件的报告,收集、审核、整理重大案件情况;
(三)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案件的处置情况;
(四)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案件的相关情况;
(五)开展与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有关重大案件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重大案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指定相关处室人员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必要时,可以吸收保险行业协会、涉案机构负责人加入。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指导涉案机构开展清查、处置、善后工作;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舆论引导;
(三)协调人员、车辆、物资的准备和调配;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涉案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组,明确重大案件处置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按要求及时处置重大案件,并向安徽保监局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三条 各保险机构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自查工作,对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及时发现重大案件风险。
第十四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导和组织行业开展重大案件风险排查和研讨,探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安徽保监局各处室应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案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评估预警。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在知悉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安徽保监局。案情专报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
专项报告须加盖保险机构行政公章。因事态紧急,实在无法完成用印申请的,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案件风险专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大案件风险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指导涉案机构做好证据固定、内部清查、涉案人员控制、资产保全、追赃挽损等工作,维护涉案机构稳定和行业稳定,并可视案情指派专人进驻重大案件现场进行督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执法单位的工作联络,及时互通案情,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重大案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条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视案件情况,联合公安司法机关及相关执法单位对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依法需要安徽保险业协助调查取证的,各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根据案情需要,安徽保监局可向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发函商请协助。
第二十一条 经安徽保监局重大案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可视案件情况,商请安徽省委、省政府宣传主管部门支持,主动公开澄清案件中的不实信息。安徽保监局在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可以召开发布会,统一对外通报重大案件处理进展情况。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后续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涉案机构应于30日内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做好赔偿安抚、追赃挽损等工作,并完善内控,确保案情不反复,类似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安徽保监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本次重大案件应急处置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有关规定向保监会报送报告。
涉案机构应全面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本机构风险监测和防范的疏漏,提出风险管控建议,及时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后续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应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的,各保险机构应在问责期限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案件责任调查情况等说明延期的原因。经安徽保监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问责期限。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做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前,将案件责任追究的初步方案报安徽保监局。安徽保监局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答复保险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安徽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后续工作的窗口指导,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相关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