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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大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8-1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4.04.02
【实施日期】 2014.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大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大修范围及服务商

  车辆大修,是指车辆主要部件在正常运行中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维修方式,包括全车校正,全车做漆,以及发动机、空调、底盘、变速箱的总成维修等。

  (一)范围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原则上须在省财政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商处大修。

  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或在保修期内的车辆,不在定点大修范围内。

  (二)服务商

  经政府采购,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大修服务商五家,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1.安徽稻香楼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胡爱国  62817148  13721113584

  2.安徽誉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联合  65657766 13855162374

  3.安徽福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 青  63354781 13615512226

  4.合肥鑫诚轿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夏传华  65121378  13956018900

  5.合肥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牛和顺  64232039  13965094899

  二、定点大修经费及程序

  公务用车定点大修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省财政集中支付大修经费的编制内公务用车大修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他车辆自行送修,费用自行结算。

  (一)申请

  省直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财政厅行政处提出车辆大修送修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车辆现状、申请修理部件、建议承修定点服务商等内容。

  (二)审批及派修

  省财政厅行政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车辆情况和省直单位建议,制定车辆定点大修派修计划,并通知定点大修服务商承修。

  (三)费用预算报批及核定

  定点大修服务商接到承修通知后,及时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确定大修项目及费用预算,经省直送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报省财政厅行政处审核。经核定后,省财政厅行政处向定点大修服务商正式下达大修费用预算限额标准。定点大修服务商在下达的大修费用预算限额标准内,按合同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车辆大修服务。

  (四)费用结算

  车辆大修服务完成后,定点大修服务商持发票、经省直送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车辆大修实际费用清单等到省财政厅行政处办理付款手续。省财政厅行政处根据合同规定拨付车辆大修费用。

  三、几点要求

  (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大修,是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厉行节约精神的必然要求。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维护保养,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省直各单位要本着确保安全、适用节俭的原则,认真确认维修项目及费用,严格审核定点大修服务商提供的大修费用预算。严禁小病大修、未病大修或超标准配置。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不实行定点大修的,需书面向省财政厅说明理由,费用由送修单位自行承担。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没有实行定点大修的车辆大修情况进行检查。

  (三)定点维修服务商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时保质做好大修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大修档案并保存至少两年,严禁以换代修、报送虚假大修费用预算。如发现定点维修服务商有违反合同行为的,将根据合同相关追责条款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4月1日起实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务用车定点大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2〕470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行政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卓 帅  65100409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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