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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8-1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14.04.01
【实施日期】 2014.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国土资源部《矿政许可证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过期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过期采矿权工作的意义
  采矿权登记发证数据是采矿权管理的基础,是采矿权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确掌握采矿权分布、提高管理及决策水平的信息支撑。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省对采矿权登记发证数据进行了多次清理,但由于各种原因,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过期采矿权数据,已严重影响到采矿权规范管理,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专门力量,对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厅采矿权数据库中过期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全省矿山企业采矿权登记发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采矿权管理的权威性。
  二、清理工作对象
  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为:截至2014年3月31日前,已登记在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和厅采矿权数据库中的部、省、市、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
  三、清理工作分工
  省、市、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负责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负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负责本级的清理工作外,还负责本辖区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总结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厅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工作的系统维护工作。具体按清理工作方案执行(见附件)。
  四、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凡在清理截止时间点时(2014年3月31日)不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一律按过期进行清理,但属下列情形的采矿权列为待处理类:
  (一)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二)已经省级批准,参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尚未完成的;
  (三)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问题未处理完结,处于冻结状态的;
  (五)应评缴采矿权价款未评缴或未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六)延续申请报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已登记或受理的。
  五、清理工作原则
  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依规进行、注销程序要依法到位的原则进行。对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和厅采矿权数据库中的采矿权要按照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分为有效保留、过期注销、待处理冻结3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情况不明的应当到实地进行核查,专题研究。
  对确定为有效保留的采矿权,按照正常程序和规定对数据进行维护和完善。
  对确定为过期注销的采矿权,由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在当地主流媒体、本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告,送达注销通知书,公告不少于60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由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将注销的采矿权数据上传国土资源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进行备案。厅信息中心根据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提供的清理完成时间点,进行一次采矿权数据库的全库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刻录成光盘,由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分别保存归档、以备查询。
  对确定为待处理的采矿权,各级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在厅采矿权数据库日常业务的冻结项目管理中,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负责对该采矿权进行冻结处置工作。
  六、后续管理
  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后,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和厅采矿权数据库维护工作转入常态化,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登记发证数据的维护工作。
  部、省登记发证的过期探矿权清理有关工作,比照本通知要求一并进行。

  附件:安徽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方案

  2014年4月1日

  安徽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清理工作机制
  厅矿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过期采矿权的清理工作,厅执法局、法规处、财务处、储量处、地勘处、资源恢复整治处等配合。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确定清理范围和对象
  国土资源部《矿政许可证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过期采矿权。
  三、明确清理工作分工
  (一)厅矿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过期采矿权的清理工作,拟定清理工作方案,清理省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对清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经厅审定的省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冻结采矿权提出处置建议。
  (二)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清理工作,对清理出的本级登记发证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待处理冻结的采矿权提出最终处置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区、市)县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负责汇总和报告全市的采矿权清理工作情况。
  (三)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据实逐级报告清理情况,负责对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待处理冻结的采矿权提出最终处置意见;按时上报本级采矿权清理工作报告。
  (四)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清理前和清理后的全库的2次备份工作,提供采矿权数据库过期清理工作的系统维护及技术指导工作。
  四、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前。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对全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阶段。时间:2014年4月1日至4月20日。各市、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在省国土资源业务专网查看厅采矿权数据库,下载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登记表(具体方法为:登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一级菜单“采矿权”的“业务查询”,选择“矿权综合查询”进行数据查询,点击具体采矿权项目可查看该项目具体信息、矿区范围和历史追溯记录),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分类,填制《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名册表》(附后)。
  (三)确认阶段。2014年4月21日至5月10日。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将登记发证的纸质资料与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厅采矿权数据库逐条进行比对,在《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名册表》标注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公告阶段。2014年5月11日至8月10日。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发证权限和“采矿权数据库”比对结果,对失效的过期采矿权进行60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公告应当同步在本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五)注销备案阶段。2014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对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负责上传注销过期采矿权数据信息至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同时也要在厅采矿权数据库完成注销备案手续。部级登记已失效过期采矿权,省厅矿管处负责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列入待处理的过期采矿权,由各级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登陆到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各自进行冻结管理。
  清理工作前,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全库数据备份一次;全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完成后,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通知厅信息中心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清理后的全库备份工作。厅信息中心将两次导出的全库数据刻录成光盘,归档备查。
  (六)总结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30日。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特别是对清理工作发现的有效的矿业权数据不完整的问题、注销的采矿权遗留问题、冻结采矿权的处置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为下一步开展采矿权数据库完善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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