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4.03.27
【实施日期】 2014.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年文化旅游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2014年文化旅游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要求,现将今年投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项计划安排要求
(一)地市级三馆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二)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筛选建设内容,并严格根据规划确定的补助比例申请中央投资。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今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从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专项中统筹解决。目前,进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基本确定,若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今年可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红色旅游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根据核定的建设方案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五)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从规划储备库中挑选,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报。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比例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不能超过规划明确的比例。如因资金总量原因,可选择批复可研报告中的部分建设内容,确保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不要过低。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正式申报文件,并附以下材料:一是项目的可研批复文件;二是土地、规划、环评等许可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三是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四是项目真实性声明。
(二)项目的IMO文件要与正式文件一同上报。地市级三馆项目的“统筹方面”一栏请选择“乡镇综合文化站”,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项目(包括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抢救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统筹方面”一栏请统一选择“重大遗产地保护”,IMO文件需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其中 “备注”一栏请填写项目的可研批复文号。申请中央投资数额请填写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一栏,地方配套、企业配套等其他配套资金统一填写在“地方投资”一栏。请各地认真核对IMO文件,务必使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避免发生差错。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增加两个附件:一是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者签订的使用协议副本,其中应包含提供公益服务的具体任务量等内容;二是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企业)出具的运行经费承诺。
三、申报时间要求
地市级三馆的投资计划建议,请严格根据规划确定建设内容和申请补助投资额度,并于4月10日前提交正式申报文件和IMO文件。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建议,请根据审核确定的建设内容抓紧完善前期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抓紧履行相关程序,并于4月28日前提交正式申报文件IMO文件。
红色旅游专项,请于4月10日前提交正式申报文件和IMO文件。
旅游专项,请在去年上报草案的基础上,按照额度,在反馈的项目储备库中挑选上报项目,并于4月5日前将详细投资核算表报给我们(excel格式)。我们将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进行初审,并尽快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地,各地要按照审核后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批复可研报告,并尽快上报正式文件。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