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19 【实施日期】 2014.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4〕7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招商引资提质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订新形势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作风和方式。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和引智相结合,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园区共建等精准招商方法,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和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清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拼政策、拼资源、拼环境、拼地价、拼人力等行为,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
三、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的原则,务实高效节俭地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切实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减少人员、降低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招商引资活动中,一律不得入住豪华酒店、布置豪华会场、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一律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一律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定向招商无合作意向或前景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实事求是报送和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加水分;除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省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外和省外会展招商活动外,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要进一步加强洽谈项目跟踪落实,推动早签约、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
四、加强境外招商活动管理。各地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境外招商奢侈之风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政府主办的各类境外招商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地应仅限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我省企业走出去的国家或地区,无实质任务需要不得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在短期内重复组团赴境外同一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出访组团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实质性公务活动应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不得作为个人待遇或轮流安排出境招商。严格境外招商经费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控制经费预算,按开支标准核销,严禁摊派转嫁。
五、科学评估招商引资绩效。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将招商引资的质量、效益和产业发展导向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指标,鼓励承接综合实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节能环保意识强的境内外大企业,引进牵动性强、技术先进、贡献率高的好项目,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对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的重要作用。
六、着力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密切跟踪国家深化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时取消、简化、下放、调整我省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优化相关审批办理流程。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规定,除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下放到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目录》外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改为备案。将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事项变更审批权,下放到市及省直管县。要强化招商引资政策宣传,着力以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投资者来安徽发展兴业。
七、加强招商引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分别牵头做好全省利用省外投资、利用境外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监察、审计等省有关单位加大对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招商活动过多过滥、铺张浪费、缺乏实效、弄虚作假等问题,对违规情形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照检查本地、本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招商引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