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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1-3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时效性】 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2004年6月30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章,废止《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章:
  
一、修改的规章
  (一)合肥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1、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测绘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合同(或项目技术设计书),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成果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条修改为: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变更及中止测绘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5号)
  第五条修改为: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均向市建委申请,由市建委依法审批或报批。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备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质证明到市建委备案。
  (三)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1、第六条删除。
  2、第七条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必须在经依法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3、第十三条删除。
  4、第二十一条删除。
  二、废止的规章
  (一)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四)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五)合肥市自行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七)合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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