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99号
朱玉龙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人)
朱玉龙 由安徽豪迪所(安庆)律师事务转入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2人)
吴铭雄 由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陈钢 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1人)
刘初春 由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汪健跃 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4人)
徐晓丽 由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王刚 由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朱阳洋 由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
陈哈尔 由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六、广德县(2人)
杨林 由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
程岚 由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
七、省直所(1人)
杨少春 由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 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