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50号
汪泳艳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1人)
汪泳艳 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影丽 由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
肖承颖 由安徽和源律师事务 转入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罗敬 由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唐婷婷 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玮琳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陶志敏 由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
王永安 由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亓林 由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林彦青 由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邹彬 由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陈光 由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段炼 由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2人)
韩骏 由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张启军 由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翟鹏飞 由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宣一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