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43号
邓扬龙等1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亳州市(7人)
邓扬龙 由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刘晓荭 由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张朋 由安徽香樟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马超平 由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王琦 由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张如 由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许岩 由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盛吉洪 由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程健 由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转入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四、马鞍山市(2人)
陶承群 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
王裕彬 由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周家宝 由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2人)
朱慧 由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
司佳云 由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