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42号
刘荣玉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合肥市(1人)
刘荣玉 长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宣城市(3人)
周 洋 宁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章 荣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尚忠宁 宁国市司法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