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29号
柴丽华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3人)
柴丽华 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柴丽萍
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彭庆庆
上海和基(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康会如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王利伟 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甘云 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7人)
王晶 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
陈芸 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
贾良俊 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周来权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曹轩 湖南道宽(芜湖)律师事务所
郑光耀 湖南道宽(芜湖)律师事务所
唐丽渊 湖南道宽(芜湖)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5人)
华洪涛 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
涂兴民 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
黄立新 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
周二黑 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
黄成华 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