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13号
张小君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8人)
张小君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方春旭 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
王艳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李鹏 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
胡泽山 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
赵晓军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朱小毛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凌伯尧 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3人)
张元荣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张洪亮 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吴宁宁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三、铜陵市(1人)
洪 亮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四、省直所(4人)
高翔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魏艳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叶慧慧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葛进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