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45号
高翔等1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合肥市(17人)
高翔 由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劲草 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超 由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 事务所
刘玉玲 由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文俊 由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 事务所
周李涛 由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 事务所
王苏野 由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马娟 由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
许力 由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
陈巍 由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朱金萍 由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
王庆贵 由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和基(合肥)律师 事务所
周锋 由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
赵跃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
吴修海 由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潘博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先存 由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8日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