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83号
胡杰刚等2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阜阳市(2人)
胡杰刚 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张琼 阜阳市司法局
二、滁州市(6人)
谢绍猛 滁州市司法局
孙椿举 滁州市司法局
马长胜 滁州市司法局
蔡斌 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茆荣国 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钱朝荣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芜湖市(9人)
俞宏珍 芜湖市公安局
王传道 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程文军 芜湖市公安局
牛广军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水恒清 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张成胜 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杨善武 芜湖市公安局
李自明 芜湖市公安局
杜平 芜湖县教育局
四、广德县(5人)
邢超平 广德县商务局
汪平安 广德县交通运输局
徐燕 广德县工商业联合会
盛传铭 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程庆 广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省直单位(3人)
尚春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曹健人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王春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阜阳市、滁州市、芜湖市、广德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