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84号
韦国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人)
韦国 由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杜长征 由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曹士文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 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陈福祥 由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合肥市、淮北市、阜阳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