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53号
梁剑等1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亳州市(1人)
梁剑 由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9人)
吕光辉 由安徽淮都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马栋礼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王冬冬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淮都(颍东)律师 事务所
王友臣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淮都(颍东)律师 事务所
张宇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淮都(颍东)律师 事务所
裴佩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淮都(颍东) 律师事务所
周明忠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宋梦梦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赵永亮 由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2人)
曹旭 由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
袁月 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2人)
蔡鑫 由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童克云 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