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67号
高志文等4人 :
你们现因转至外省执业,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滁州市(1人)
高志文 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1人)
卞桃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2人)
龙满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童 非 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