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71号
张常青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合肥市(6人)
张常青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侯清锋 安徽省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刘向飞 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汪晖 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藕爱武 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陶涛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