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73号
范银萍等1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1人)
范银萍 由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 事务所
董葳蕤 由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笑梅 由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纯翠 由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景 由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兰台(合肥)律师 事务所
杨天祥 由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
杨怀玲 由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 事务所
陈金虎 由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兰台(合肥)律师 事务所
徐诚 由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
周环 由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
修中峰 由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黄山市(1人)
董军 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