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91号
闫小晴等1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6人)
闫小晴 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
丁䶮露 安徽淮军律师事务所
汪晔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毕佳琪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余健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曹海峰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胡鹏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三、宿松县(3人)
梅娟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周安琪 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李雪华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四、省直所(1人)
徐漫漫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