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94号
杨丹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5人)
杨丹 由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周能友 由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王晓浩 由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卢磊 由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何香玲 由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2人)
陈锐 由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李云 由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曹缨 由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任世云 由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合肥市、淮北市、阜阳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