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3号
周梅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人)
周梅 由安徽云飞所转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李诚 由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1人)
刘庆富 由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1人)
李欣 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许丽 由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六、黄山市(1人)
郑丹丹 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
七、省直所(1人)
李鹏飞 由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 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