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71号
袁泉生:
你于2009年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1、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撤销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泉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
2、宿州市司法局《关于合肥市司法局委托调取萧县司法局圣泉司法所袁泉生工作经历函的复函》;
3、对袁泉生的谈话记录。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