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案件的收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综合组应做好收案、结案、卷宗归档的登记工作。
二、 综合组应于收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登记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案件移交办案组。办案组长应于收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交由主审人审理。中院直接移送到刑庭的案件或省院办案时带回的案件,代收案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综合组并经立案庭立案后进入正常审判流程。
三、 主审人一般应在收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提交最终作出决议的审判组织讨论;一个半月内不能审结案件的,必须向庭长或分管庭长说明理由并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
四、 审理案件应制作书面审理报告。主审人拟向合议庭提出改判、发回重审意见的,应于评议前向合议庭提交审理报告;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审人在合议庭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拟定出审理报告文稿,核稿人于2个工作日内核签。
五、 案件决议形成后,主审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拟定裁判文书文稿。核稿人、签发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签。
六、 主审人应于审限届满前将裁判文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委托宣判函、退卷函等相关材料整理好后与卷宗一并移交综合组统一退卷;并按照院网络信息管理的要求,将案件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移送档案科。
七、 案件审结后,主审人应主动收集、整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并装订成卷宗,送综合组统一登记后归档。
本院终审的案件,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归档,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从收到退回案件卷宗之日起5日内归档。
八、 已结案件,主审人应在退卷时提交一份裁判文书交综合组统一报院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组评查。
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承办人应于10日内将本院案卷移交综合组报送院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组评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