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430号
张华锋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滁州市(1人)
张华锋 由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4人)
卫平强 由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高 胜 由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王康阳 由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陈方坤 由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人)
赵 宝 由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