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440号
牛和勇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人)
牛和勇 由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李媛媛 由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曾兆蕊 由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2人)
李秋菊 由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
蒋 东 由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2人)
江 飙 由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汪江根 由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五、省直所(3人)
李 鹏 由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朱金宏 由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
孙 斌 由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