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446号
臧恒辉:
你于2012年10月17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执业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欺诈手段获得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1、宿州市司法局《关于投诉宋辉、宋斌(臧恒辉)教师身份的调查报告》;
2、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证明》;
3、宿州市司法局告知书;
4、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5、谈话笔录。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9月25日
抄送:宿州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