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524号
刘冬平等5人:
你们现因转至外省执业,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合肥市(1人)
刘冬平 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3人)
杨亚南 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
丁小溪 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
李晨 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1人)
刘杰 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