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544号
尚超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合肥市(3人)
尚超 由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腾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晓彤 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