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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8〕第591号16人转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0-05-18   阅读: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591号
崔良新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2人)                                 
崔良新   由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李影   由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
王琪   由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
汪霞   由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
汪洋   由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王洪伟   由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转入安徽律师事务所
谢少坤   由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
夏泽群   由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钜铭律师事务所
姜之新   由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
胡克伟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雪华   由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赵一博   由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2人)   
史经伟   由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杨培孝   由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三、黄山市(1人)   
周丰收   由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
四、宿松县(1人)   
石雅军   由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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