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8〕第605号
袁长伦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人)
袁长伦 由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省直所(1人)
朱洁 由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