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苏劳社机管[2004]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不少地方来电询问,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参保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被羁押人员;
(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养老保险手册》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离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改发生活费。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重新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2、离退休人员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取消养老保险待遇。
二○○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