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21号
韦舒颖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2)
韦舒颖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
丁泽政 由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马桂玲 由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王军 由安徽灜拓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1人)
吕淑毅 由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3人)
王辉 由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刘腾腾 由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
左正胜 由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1人)
勾思文 由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