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23号
丁莹等4人:
你们现因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向本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 淮北市(1人)
丁莹 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何瑜 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1人)
李泓霄 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丁春燕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