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156号
安徽和瑞、徽仁律师事务所:
你们所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
请你们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4月1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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