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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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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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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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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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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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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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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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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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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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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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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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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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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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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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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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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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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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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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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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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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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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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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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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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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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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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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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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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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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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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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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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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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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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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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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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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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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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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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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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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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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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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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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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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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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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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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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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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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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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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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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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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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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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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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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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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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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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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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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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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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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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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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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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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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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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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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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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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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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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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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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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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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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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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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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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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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月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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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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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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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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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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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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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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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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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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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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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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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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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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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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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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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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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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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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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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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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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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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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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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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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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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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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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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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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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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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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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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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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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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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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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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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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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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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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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合肥地区2012年统筹地区月均工资为4227元
3、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