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法律风险提示
致:
············制造有限公司:
一、疑似职业病员工是否构成工伤问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货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意味着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必须确诊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达不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
2、经本律师询问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得到明确答复,疑似职业病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须确诊为职业病。
综上,疑似职业病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须确诊为职业病。
二、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有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3、经本律师询问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得知,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须到安监局口头或者书面登记报告。
综上,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员工,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员工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李林律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