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张三(女)到公司上班。2020年6月,张三年满50周岁,但因为一直没有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在张三满50周岁后,与张三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继续用工。2021年5月,单位通知解除退休返聘协议。张三在2020年6月后,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单位与之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继续用工,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到公司工作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张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延续。但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基于该协议的约定,张三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此后双方系劳务关系。
一审: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5850号判决书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1565号判决书
【短评】
1.达到退休年龄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延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达到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待遇的劳动者,是“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到新单位就业的,与新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比较明确。但若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能否按照安徽高院的指导意见反向推导,并不明确。本案中一审和二审均认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原单位持续工作的,是劳动关系的延续,合肥地区裁判口径较为统一。
2.退休返聘协议能否阻断劳动关系的延续?
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主动界定是劳务关系,这种协议是否有效?能否阻止劳动关系的延续?这个问题在安徽高院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一审判决实质上否认了退休返聘协议效力,而二审则认为协议有效,认定签订协议之后属于劳务关系,这是合肥中院的裁判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