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大远公司一纸诉状将17岁的小梅(化名)告到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首例未成年女工工伤赔偿案件。
小梅出生于1995年,家住吉林省白山市边远山村,生活并不富裕。父母因故离开了这个贫困的家庭,小梅便与奶奶相依为命。小梅从小就非常懂事,与爷爷奶奶一起照顾年幼的妹妹。16岁那年,小梅离开故乡到北京打工,用自己稚嫩的肩膀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
2011年8月23日,小梅来到大远公司工作。因为她乖巧伶俐,老板安排她干收银员。生活虽然清苦,每月的工资还得补贴家用,但小小梅过得非常充实。在此期间,她打开了年幼的心扉、收获了爱情,这个小伙子是她的同事。
2011年12月21日,小梅在从事裁剪折弯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割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但是,小梅的月工资只有1300元,昂贵的医药费耗光了小梅的积蓄。漏房偏遇连阴雨,大远公司没有给小梅缴纳社会保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小梅申请了仲裁,仲裁委裁决大远公司支付小梅67761元。
大远公司在起诉书中说,小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脱离岗位,为自己的私事到男朋友车间,因为自己不小心导致手指被机器压伤。小梅私会男友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同意赔偿。小梅委屈地说,自己确实干收银员,但是单位人手不够,老板经常安排员工去干别的工作,自己经常去帮忙。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围绕“是否构成工伤”、“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该案中,小梅是否构成工伤已经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确认,且上述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远公司否认小梅构成工伤,法院将如何处理?大远公司认为行政认定程序违法,但未提起行政诉讼、复查程序,法院将如何认定?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小梅主张的数额低于其应得数额,并且她同意仲裁裁决,法院是否会对仲裁结果进行修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外思考:未成年工保护任重道远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对未成年工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与此同时,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结合上述规定,小梅属于未成年女工,她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证。在该案中,大远公司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保护未成年女工的权益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