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擅自离岗去超市购物,不料被汽车撞伤。该事故是否属工伤?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企业状告人社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
许某是镇江某包装公司的职工,其白班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8点。2011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提早做完了活的许某骑上摩托车,并带上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准备一起到超市购物。许某骑车快到某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吴双双受伤。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今年4月,原告某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江人社局,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原告单位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被告认定许某因工负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据承办此案的王娟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是否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发生交通事故。王法官认为,许某擅自提前下班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而许某行驶摩托车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都应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