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省井冈山市长坪井红竹凉席厂系由井冈山人赖某于2009年10月10日申请成立的个体企业。2010年5月,朱炳某、朱高某、朱会某(三者为兄弟关系)从赖某手中受让该厂,合伙经营竹制品加工。2010年6月18日,梁某应聘该厂,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5日下午,梁某在车间维修机器时,其左手被机器绞伤,经住院治疗22天后,2010年9月16日认定为工伤,2010年10月11日经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梁某在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18097.2元。梁某治疗、鉴定、参加仲裁、诉讼及其家属来井冈山市长坪井红竹凉席厂协商赔偿事宜共发生交通费4164元,住宿费1030元,餐费2683元,鉴定费190元。原告已支付医疗费18000元、赔偿金31000元,二项共计49000元。原告在梁某受伤后,聘请机修工沈某接替梁某的工作,沈某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2100元。梁某于2010年6月18日向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井劳人仲字(2010)第11号裁决书,梁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事实并不存在争议,关键在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争议的在于用人单位如何承担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本案双方主要存在两个争议,一个就是对于梁信国工资的认定;另一个就是对于伤残补助金的计算。
一、关于梁信国工资的计算,由于双方并没有就工资有合同约定,审理过程中也未达成一致。井冈山市长坪井红竹凉席厂认为梁某工资应按照吉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17.83元计算,梁某则称双方口头约定其月工资为3600元。而一审法院则根据沈某的工资推定梁信国的工资。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合乎实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井冈山市长坪井红竹凉席厂在梁信国受伤后,聘用了沈某替代梁某的工作,且沈某试用期的月工资为2100元,因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推定沈某试用期后的月工资为2625元。因此可推定梁某的试用期月工资为2100元,试用期后月工资为2625元。
二、就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问题,井冈山市长坪井红竹凉席厂认为原判多判了一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法院对于梁某的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并无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判的。
【评析】
在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中,经常有因工致伤致残的情况。在这一类案件中,除了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外,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关于职工因工致伤致残的赔偿计算,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类案件中,显然赔偿义务人为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元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西省实施若干规定》里规定,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结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我国目前经济正在高速发展中,因经济发展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数也日趋增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虽然有的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同样应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因工致伤致残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人身和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计算工伤赔偿时,我们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正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汪启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