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一、非劳动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只是我国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种管理方式,是“介于国家分配(派遣)和市场寻找(劳动合同)之间的特殊产物”。其二、预约合同说。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适应于毕业生就业的不同阶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其三、劳动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尽管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规定尚有很大差别,但是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在性质、主体意思表示、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相一致,所以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劳动合同。
李林律师: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学生一旦到单位上班,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虽然就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约定将来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规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就业协议则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的合意,其主体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而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这些内容的规定,其内容并为全部涉及以上内容,即便涉及也大多为较笼统的规定。同时在就业协议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只能适用教育部门的规章和民事规范。其次、就业协议是一种民事协议,同时从内容上看就业协议的内容也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权利义务,一旦签定以后,合同将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违背协议规定的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就业协议需要经过学校的批准否则无效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学校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要求,如果不考虑这种批准的合法性问题,就业协议的性质应该属于需要经过批准的民事合同。
就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就业协议书既然属于民事合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毕业生就享有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权利并负有到该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时负有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的义务并享有使用该毕业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权利,在该协议有效存继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履行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始于签订之日(或者说学校批准之日),那么该协议是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时候还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文章开头案例之中由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毕业生失业的问题,毕业生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固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如果将就业协议的效力延续到劳动合同之日,那么将避免因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排除用人单位对法律的恶意规避,从而使得毕业生报到之日到劳动合同签订之间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