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失业保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证明材料
(一)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各经办机构通过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解除合同原因、解除合同时间,通过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
(二)用人单位在市、县(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申报时,应先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中按规定登记减少人员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依规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待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县(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内,细化完善单位减员原因(附件1),并指导用工单位认真准确填写信息。
(三)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时,应一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二、增加服务供给
(四)县(市)、区(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供给,积极完善经办机构设置,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能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市本级各辖区要在社区开设失业保险金申领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五)2019年底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厅已设置的综合柜员窗口应都能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暂不具备综合柜员制条件的,可设立失业保险金申领经办窗口。各地应在服务大厅、社区等场所设置的自助一体机上增加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查询等业务。
(六)加快市本级与各县(市)失业保险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失业人员跨地区通办失业保险申领业务。2019年底前,市辖各区间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实现通办,社区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在失业系统内申报后,由区经办机构负责复核。2020年底前,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实现全城通办。
三、推进网上申领
(七)加快推进“网上经办”,通过“支付宝--掌上人社”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为群众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核对、待遇发放、信息查询等服务。对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以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
(八)要强化现有信息数据运用,稳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经办服务。我市在2019年底前要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其中市区6月起正式开通网上申领业务,县(市)应在年底之前实现。具备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持社会保障卡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金申领网办系统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网办系统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0时至24日24时。每月25日以后,失业人员无法进行网上申报,如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可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网办系统审核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经办机构自每月第四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网办系统审核业务,于次日下班前将网办系统内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审核办结。
四、强化信息比对核实
(九)要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比对校验工作力度,杜绝统筹区域内违规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现象,有效控制跨统筹地区冒领待遇行为。要通过比对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验证领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通过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验证领金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信息比对,(十)市信息中心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数据管理和报送,严格按省厅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础数据提取放入前置机。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应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查询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信息,避免失业人员在职和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五、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十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负起基金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要以审计指出的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建立整改工作台账,积极发挥征缴、支付、基金监督等部门合力,追缴单位或个人违规享受的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冒领失业保险金追缴情况,应按月填报《冒领失业保险金追缴情况表》(附件2,附凭证),于次月3日前报送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十二)要强化基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联动机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地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及时向其提供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发放地开展基金追回工作。
(十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市级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经办机构至少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要加强财务管理,财务至少每月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推进财务业务信息共享,保证业务流与资金流匹配。各经办机构应按《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规定,设置业务经办岗位、严格划分权限、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十四)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县(市)失业保险经办规则,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领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加快推进“社银接口”,失业保险金应全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要强化行政监督,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及时提示风险。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六、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
(十五)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逐项编制失业保险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失业人员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十六)要进一步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和政策培训,提高经办窗口服务水平。要完善服务标准,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投诉。
七、工作要求
(十七)要充分认识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重要意义,把“畅通领、安全办”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整改措施之一,为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各相关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本通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及时加以整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企业减员原因参考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备注 |
劳动合 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 | |
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单位解 除合同 |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裁减人员 |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
劳动者 解除合同 | 劳动者个人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 |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试用期提案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