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本文)》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1〕5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广大企业参考使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年度开展的“春季要约行动”,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附件:
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2.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为女职工一方。
3.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甲方(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乙方(女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应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乙方协商代表应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乙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乙方代表由本单位女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女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女职工方名称)
甲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乙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 性别: 职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是指与甲方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 本合同旨在稳定、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与女职工劳动行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双方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六条 甲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甲方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甲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60天。
第九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甲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第十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甲方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甲方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五条 甲方可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根据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的需要,通过协商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甲方根据定点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第十七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甲方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经协商,甲方同意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关心女员工身心健康,在常规体检外,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包含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
第二十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队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在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安排一定比例(与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的女职工参加。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对甲方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______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甲方应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十日内,将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文本报送当地总工会。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