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在广州一家市属单位上班,她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前者只有1000多元,后者根据员工表现,浮动很大,陈小姐此前一年的绩效工资平均在5000元左右。最近她怀孕准备分娩,却得知自己休产假期间,单位只发基本工资。而扣完税、交完社保后,基本工资只有700多元。对此,陈小姐十分疑惑:产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按自己以前的月平均工资发?
记者咨询广州市医保局相关法律方面专家得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休产假、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是按基本工资发,而是按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也就是说,此前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产假就要发5000元,发基本工资不合法。”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包干使用,用于产妇分娩期间的医药费、产假工资、营养补助费、物价补贴和奖金等。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如按上述标准开支存在有差额,不足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如果在生育假时间或生育待遇方面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4月28日公布和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表示,“新出台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并不单指‘基本工资’。”
另外,2011年9月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育保险外,女职工产假、男职工看护假期间,双方还可享受生育津贴。目前该规定已经征集完意见,预计很快就将公布,生育津贴的发放很快将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