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法动态 » 正文
孕妇产假期间不得解除合同工资照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05   阅读:

      2012年4月19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安徽合肥企业怀孕女职工的权益进一步得到明确和保护。其中对女员工和公司影响最大、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条款就是产假时间和产假工资的明确。
      一、合肥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合肥女职工流产可享14天至42天的产假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三、合肥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合肥怀孕女职工生产、流产费用可报销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合肥女职工生育一年内,每天不少于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加班和夜班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电话:1525562068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55620680 QQ:1481589839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