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预产期是2012年7月7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到底有谁发,我们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就用这个关于印发《余杭区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余政发〔2012〕4号,说在生育津贴里面有的,所以公司不给予发放了!但我们工资的组成有基本工资2321+全勤奖80+绩效奖金995+餐贴120+高温费+其他补贴50组成!然后扣去养老保险,每个月发到我手上有3400左右!生育津贴里每个月也会给我们发放这么多吗?希望得到实际的数据回答!因为你给我们条文,我去跟他们说,他们都不认可!因为每个人对字句的理解不一样。
苏义飞律师解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至于暑假二个月时间产假能否顺延,计生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你好!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社保支付),单位不需要另行计发。生育津贴是给生产女职工的福利待遇,而你的实际发放工资是劳动报酬,两者是两码事,因此,单位按规定执行没错。若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