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段,晕倒在地上,头部大量出血,到医院缝了5针,请问,公司该赔偿吗?
苏义飞律师: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作时间晕倒受伤不能排除系因工作劳累突然晕倒致伤导致的可能,可以认定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
当职工受伤在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对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难以界定时,则应依赖证据规则进行推定。如果将不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认定为工作原因,就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将属于工作原因的致害原因不慎排除,就又会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在认定工作原因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