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如何理解?
李林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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